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平台
本網站適用對象
本平台依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」及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」辦理,適用於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涉及溫室氣體排放增量之開發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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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影響評估
通過後 - 事業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,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。
- 事業應於營運日起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增量抵換,並於每年12/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執行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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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評統計儀表板
此儀表板以中央政府案件為主要依據,呈現整體概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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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總案件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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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估需抵換總量(萬噸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