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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平台依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」及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」辦理,適用於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涉及溫室氣體排放增量之開發行為。

流程圖
  1. 環境影響評估
    通過後
  2. 事業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,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
  3. 事業應於營運日起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增量抵換,並於每年12/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執行報告
  1. 抵換來源
      1. 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,向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,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。 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執行完成後六十日內,應將其執行成果送主管機關審查,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,送中央主管機關據以核發減量效益。
      2. 減量效益
        帳戶申請

依據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》所訂附錄,減量效益計算涵蓋以下主要措施:

  1. 汰換老舊汽(機)車為電動車輛
  2. 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
  3. 汰換照明與漁船集魚燈為高效率LED設備
  4. 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
  5. 汰換增氧設備為高效率機型
  6. 執行超出目標值之額外減量行動

各項措施皆依附錄所列標準進行減量效益之量化計算與認列。

環評統計儀表板

此儀表板以中央政府案件為主要依據,呈現整體概況。

  • 0

    全國總案件數

  • 0

    預估需抵換總量(萬噸)

查看更多增量抵換案件資料